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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托維亞文翻譯

法院審查事項
本票裁定事件因屬非訟事件,法院審查時係採形式審查理論,僅就本票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可,倘形式上合法,即應予以准許,不得為實體之審查,是故本票發票人主張票據債務已清償、否認簽章等抗辯,審理法院皆不得為實體審查。其審查事項除應繳納裁判費用(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外,須就執票人所提出之本票正本形式上審查:
1、當事人是否為本票之發票人,若係對其他之票據債務人為聲請,則應予駁回;
2、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發票人簽章、表明為本票之文字、無條件擔任支付、一定金額,如為見票即付之無記名本票,金額須在銀元500元(新台幣1翻譯社500元以上、發票年月日)是不是齊全;欠缺其一者,單子無效,應予駁回聲請;
3、本票是否已屆到期日且已遵期提示;
4、聲請之金額僅限於票面金額、利錢(含遲延利息),惟不及違約金。

假扣押執行查封
1、提存擔保金:假拘留收禁及假處分的裁定書都邑定有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裁定書所指定的擔保金額今後,才可進一步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
2、繳納執行費:依聲請履行標的金額或價額繳交千分之八執行費,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翻譯
三、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翻譯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裁定後,已超過三十天者,不得聲請執行,且此項期間無扣除在途期間規定的適用。

假扣押裁定
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備時,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投遞。如果文件不齊備,必須補正後才可裁定投遞。

非訟事件法修正後 本票裁定例定
單據法為增強本票之獲償性,加重發票人責任,乃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得就本票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強迫履行事宜,使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成為一簡潔獲得履行名義之方式翻譯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迫履行,其性質屬於非官司件,該法就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之訴及其效力、費用之徵收,以處理本票裁定之管轄、本票債權之存否及聲請費用等事項。
惟非官司件法已於94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批改經由過程,批改目標在於使訴訟非訟化,強化非訟法院之職權,以求能與社會現代化之脈動相契合。

假扣押管轄
必須要打官司的案件管轄法院或假扣押、假處分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翻譯
註:假扣押、假處分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假處分標的所在地。

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惟本票之「付款地」為相對應記載事項翻譯其未記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之。發票地未載明者,以發票人營業所、住(居)所代之。
故在實務上,聲請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常為本票發票人之營業所、住(居)所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轄翻譯若遇發票人為二人以上且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皆有管轄權。
惟依非訟事件法第3條規定,數法院俱有管轄權,受理在先之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由適當之其他有管轄法院審理翻譯若本票發票人之營業所、住(居)所發生變更時,仍以發票人交付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付款地或發票地或營業所、住(居)所為準。但若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時,非訟事件法第5條因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移送管轄」規定,故此時,受聲請之法院得依執票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假扣押要件
1、假扣押:在案件還沒告狀或告狀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了債,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拘留收禁裁定,進而聲告假扣押履行。
2、假處分:在案件還沒告狀或起訴後判決肯定前,為了避免房屋或地盤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進而聲請假處分執行翻譯
三、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得提存擔保金以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抗告及再抗告法式
非官司件法第41條明定,對於本票裁定聲請遭駁回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是故,准予強制履行之裁定亦僅因本票裁定,而權利受損之發票人始得為抗告翻譯非官司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劃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終止執行之效率,是故,本票裁定一經合法送達發票人即生效率,縱還沒有確定亦生履行力。

本票裁定、民事裁定、法院通知佈告、公示投遞登報類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略單純庭公示投遞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大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通知佈告事項:
一、本案是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本票裁定事宜。
2、應送達之本票裁定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翻譯書記官○○○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章章及與正底細符不然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投遞。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告假拘留收禁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履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投遞。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履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履行其他財產翻譯

假扣押聲請
一、書寫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但已起訴者,則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
二、聲請狀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書寫,要寫明當事人,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標的金額或價額。拘留收禁的標的為房地產時,應附帶提出公告現值、生意契約影印本、房屋稅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翻譯
3、釋明請求及假拘留收禁、假處罰的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翻譯
4、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本票裁定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翻譯也就是說,您若是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履行之裁定翻譯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履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本票許可強迫執行裁定如何聲請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1、本票裁定許可強迫履行聲請書一份翻譯1.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迫履行。2.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醒本票之日期。3.由單子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居處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翻譯4.聲請人應簽名、蓋印。
2、委任狀翻譯1.聲請人如委任代辦署理人打點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居處及投遞處所、連系德律風號碼。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印。
聲請費用
依以下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翻譯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萬萬元者,徵收二千元翻譯
4、一萬萬元以上未滿五萬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萬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000年度○○○字第0000號聲請人○○○
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OO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才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知本票原本翻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翻譯二、本件裁定,不得聲名不服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一 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翻譯
二 反擔保: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有別人併案時,假扣押還不能啟封。關於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履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提出來才可以。
三 限日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告狀翻譯如不起訴,債務人便可再聲請民事庭裁定撤消假扣押或假處罰,裁定確定後才向民事履行處聲請啟封翻譯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好幾年,沒法處分被拘留收禁的財產,影響本身的權利。
四 判決肯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履行處拍賣。如果敗訴時,債務人就要向民事庭聲請裁定撤消假扣押、假處罰,裁定肯定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塗銷查封挂號。
五 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能實施查封前和解,要領回所提存的擔保金時,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未執行證明,以便向提存所領回擔保金。沒有這個證明書,提存所不准發回擔保金翻譯
六 假扣押、假處分以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和解,而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塗銷查封登記。聲請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印章相同。如果遺失該印章,則應提出印鑑證明,或者帶身分證親自來民事執行處聲請。債務人無權聲請塗銷查封登記,除非假扣押、假處分已經被民事庭裁定撤銷,債務人才可拿這個撤銷的裁定,聲請塗銷查封登記。截錄出處   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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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檢附的證實文件
1、提出本票本來及影本各1份
2、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續人、背書人、包管人為相對人而提作聲請翻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翻譯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産生效力。書記官○○○

臺灣○○處所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相對人○○○住○○市○○區○○街00號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履行事件,本院裁定以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年00月0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萬○仟元,及自民國○○○年0月00日起至了債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較量爭論之利息,得為強迫履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肩負。
理由
1、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單子號碼0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並免除作成謝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醒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迫執行翻譯
2、本件聲請,核與單子法第123條規定符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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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系德律風(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國際告白社 小蔡
辦事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臺灣士林處所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新北市○○路0段000號0樓相對人○○○住○○縣○○市○○里00號
上列當事人世聲請本票裁定事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錢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翻譯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翻譯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裁定之救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非官司件法第195條明定,發票人僅得以偽造、變造為由,於裁定投遞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為專屬管轄)提起確認之訴。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證實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此20天之期間並非效力期間,是故,縱逾20天之期間,發票人仍得向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僅無法主張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而已,若想停止強制執行,僅得向執行法院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執行程序。
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言,係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而否認執票人之票據債權,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由執票人先行就票據之真正(即發票人之簽章真正)負舉證責任,俟後再由發票人就票據遭偽造、變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翻譯
發票人所提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本票裁定之執行力即喪失,此時,若尚在執行程序中,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若執行程序已結束,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執票人要求返還因執行所得之好處,如尚有其他損害亦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要求損害補償。(資料起原 經濟日報)



本文引用自: http://blog.youthwant.com.tw/conjohn/1688/67/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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